2007年11月某日,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
2007年11月某日,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银行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开发公司自愿为相关购房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办妥以购房借款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时,开发公司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同时,某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 展开
2007年11月某日,某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银行为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开发公司自愿为相关购房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办妥以购房借款人为抵押人、银行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时,开发公司的保证责任自动解除。同时,某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同意为上列银行对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某楼盘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另作特别声明如下:“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授权银行进行审查,其无条件同意银行的审核意见。”此后,某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及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并办妥了房屋所有权登记。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并办妥了房屋抵押登记。但后来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直至停止还款,银行在经电话催促无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明,该借款人系开发公司的职工。该借款人声称,其对所有的购房、贷款、抵押手续均不知情,亦未签署过任何合同、协议,其既未贷过款,也没有还过款。开发公司承认,所有的手续均由其以借款人的名义办理,还贷行为亦由其实施,借款人对此毫不知情。银行声称,在贷款逾期后,曾经多次与借款人电话联系,借款人后来亦陆续归还了几笔款项,但借款人对此予以否认,银行亦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问题:1、购房人(借款人)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有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未成立生效?2、借款人(购房人)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3、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住房贷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谁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理由何在?4、如果银行有证据证明,银行在与借款人电话联系时,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予以了默认,并履行了还款义务,则本案的法律后果如何?5、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住房贷款抵押合同是否成立有效?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6、开发公司与银行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对银行的贷款本息承担法律责任?理由何在?7、担保公司是否应当对银行的贷款本息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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