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李某,与男方张某,双方各自于1999年前先后结束各自婚姻于1999年认识并同居,同居之初女方李某因种地棉花亏损负债60余万元(地有200亩),两人在同居之后陆续还清,2000-2005年搞工程,政府部门欠两人大概80余万元,并于2005年买下一幢楼,当时值500万元,男方参于某中(包括钱不够时找人凑钱,办证时亲自办证等)... 展开
女方李某,与男方张某,双方各自于1999年前先后结束各自婚姻于1999年认识并同居,同居之初女方李某因种地棉花亏损负债60余万元(地有200亩),两人在同居之后陆续还清,2000-2005年搞工程,政府部门欠两人大概80余万元,并于2005年买下一幢楼,当时值500万元,男方参于某中(包括钱不够时找人凑钱,办证时亲自办证等),女方在房产交付以后,办理了婚前个人财产,并办理了房产证及土地证,男方张某后来得知这一情况,知道女方要求,并没有多想,就想两人好好过,都是自己家的,2005年左右办理了结婚手续,2008年,给双方子女(女方一亲生女儿,男方一亲生儿子)各置办了一套门面,值60余万(写的子女自己的名字),后于2012年租赁他人房屋用于开酒店,投入300余万,300余万的装修费中(抵押先前500万房产于银行,贷款100万,抵押儿女门面房,贷款80万,借私人亲戚共计50万左右),2005-2012年间,因女方太强势,男方未经受他人诱惑,与其他女子发生了婚外情,于2008年被女方知晓后,男方与其他女子断绝来往,付与女子前后约30万,2011年,男方买一辆车(21万)2013年初,男女双方关系,再次限入冰点,决定离婚,经法院调解不成,2013-8-1日法院立案。(法院调解双方主张)女方主张,男方分得(政府的地租的200亩年收入好时30-40万,差时10-20,天气不好(赔),车21万),婚前500万财产属她婚前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工程时外面欠两人的钱,也是在婚前同居时合同都写的她的名字,也当婚前财产,不应分割,后面租赁他人房产开设的酒店归她所有,包括投资之初借款由她偿还。男方主张:婚后投资开设的酒店及外债80余万分给 男方。那幢500万既然写的女方的就给女方,土 地分与女方。(双方未达成和解,法院遂立案)请问律师,现法院已立案,男方应该从哪方面入手,如果男方要求将女方私自写在自己名下的500万房产能否作为婚前同居财产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吗?能否给些建议?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