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雇用某承包队在舟山定海建造房屋,在施工工程中,房主发现房屋一楼东面房间出现两根地梁未完全连接,房主要求施工方进行重新施工,以确保房屋安全。但是施工方未按照房主要求施工。并且房屋层高不符合房主要求,相差约4—5厘米。按照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泥水工工资款是128元/平米,共需四万元。其中已经支付32000元,分... 展开
2009年3月23日雇用某承包队在舟山定海建造房屋,在施工工程中,房主发现房屋一楼东面房间出现两根地梁未完全连接,房主要求施工方进行重新施工,以确保房屋安全。但是施工方未按照房主要求施工。并且房屋层高不符合房主要求,相差约4—5厘米。按照当初双方口头约定的泥水工工资款是128元/平米,共需四万元。其中已经支付32000元,分四次支付。因房主认为施工方未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且不符合要求,未支付剩余8000元泥水工工资。现施工方以房主拒不支付工钱为由,已起诉到定海区人民法院。要求如下:1、支付剩余8000元工资;2、要求从2009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我们认为,当初在施工时已经向施工方提出质量问题,要求重新施工,但是施工方一再强调不会造成质量问题而继续施工,当时也有在场的他人(包括木工),也能证明此事。施工方承包人多次以催款为由,且态度恶劣,无理取闹,到房主家打杂东西,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想请问大家,孰是孰非?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