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最近的二手房交易中产生了问题,现在房主拒绝接听我以及中介的电话,中介正在设法同房主沟通。我想想您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09年05月07日签订买卖合同(建委的,经纪成交版),在“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7月3日(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当时认为公积金可以在此直... 展开
您好,我在最近的二手房交易中产生了问题,现在房主拒绝接听我以及中介的电话,中介正在设法同房主沟通。我想想您咨询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09年05月07日签订买卖合同(建委的,经纪成交版),在“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2009年7月3日(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前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当时认为公积金可以在此直接能够房款,所以合同如此签订。在5月中旬交付房主25万用于解除银行抵押,有收据留存。 后来由于我爱人的公积金存在问题,不能够进行贷款。转而使用我的公积金,但由于额度问题,需要调整额度,并等待7月中旬公司缴存后才能贷到所需要的额度。一直在努力促成此事。但房主在7月初觉得我们的流程进行的太慢,要求将剩余首付尾款交付,但中介认为存在风险,并查明房主有拖欠物业费。交流后,房主开始拒绝接我们和中介的电话。可能其中包含6-7月间房价的上涨因素。 在合同第七条 违约责任中,逾期付款责任约定 按照附件五的约定时间付款,但合同中并未在附件五中进行约定。合同第十条 权属转移登记 中约定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九十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属权转移登记手续。其他约束了出卖方的责任,并未约束买受人的责任。 请问,现在我应该如何进行处理?我是否存在违约的法律风险(由于公积金办理时间较长)?如果诉诸司法,胜诉率大概有多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