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涉及到房产。婚前因他欠高利贷,他把房子(婚前购买)变相卖给他姐,从银行多贷款还了,房产证上写着他姐的名字,实是他的,他还贷。现准备谈判将房子的一半赠与小孩,因为他曾经说过,如退休了,房子也会给孩子。但是我想让这句空话更牢靠,就算他以后再婚,再有小孩,我的孩子也有保障,所以干脆协议时,就赠与一半给小孩,如将来他再没有... 展开
协议离婚中涉及到房产。婚前因他欠高利贷,他把房子(婚前购买)变相卖给他姐,从银行多贷款还了,房产证上写着他姐的名字,实是他的,他还贷。现准备谈判将房子的一半赠与小孩,因为他曾经说过,如退休了,房子也会给孩子。但是我想让这句空话更牢靠,就算他以后再婚,再有小孩,我的孩子也有保障,所以干脆协议时,就赠与一半给小孩,如将来他再没有孩子,就是全数给我家的,如果有,我们家的就占一半。但实际操作有困难:1.房子是他姐姐的名字,但可公证为他的就可以了;2.房子在按揭无法增添共有人;3.上两个问题,因我手里还有钱,可把贷款还了,重新签合同,换成他和小孩,一人一半产权。但还是有新问题,因他贷款很多,如他只占一半,无法再贷款,其次,因我刚把我的房子卖了,如他的房子现在署名小孩占一半,等我再买房的时,就变成第三套房,而小孩要读幼儿园,又不得不买。有什么办法解决么?可不可以,譬如说签订离婚协议和赠与合同的时说明,并公证,凭这个到房管局备案,说明房子在未还完贷款,小孩及监护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房子不能卖,因为产权的一半是已经赠与小孩了的?如这样协议,他如再婚,是否算是损害了他后面老婆的权利,属于无效合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