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房屋出租合同,拒绝赔偿损失该怎么办
本人于2008年4月起租下白下区某小区的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随后将其中一间转租给一位顾姓女士居住,租期为2008年4月15日-2009年4月1日。现该顾姓女士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于2008年12月31日搬出,并拖欠水电等费用400余元。因此造成本人数千元经济损失。请问找们,我该怎么办。
其他答案
协商一下,保证你自己没损失就行了,把房子再租出去,期间的空置期让原房客承担,不然只能报警喊**协调,告法院划不来,毕竟不是几万元!
2012-02-04 21: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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