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9年5月20日前通知李X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请问房产公司应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李X向房产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2019年5月20日前通知李X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到期后,房产公司迟迟未能通知李X接收房屋,买房人李X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房产公司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交房期限届满,买房人仍未收到书面收房通知的,应自行索取,...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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