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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一)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导致的拆迁、临时性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工暂停营业损害的补偿。市、县市级人民政府理应制订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赏。《国有土地出让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用决定的,对被征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2)对被征用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3)对被征用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措施,对被征用人给予补贴和奖励。《国有土地房屋征用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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