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的书面交接有哪些形式
贵委的京建发[2010]506号《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描述:四、《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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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回复:您好!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十五届〕第24号,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建设单位销售房屋前,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服务内容以及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约定的内容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具体期限在前期物 展开
2022-03-01 14: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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