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直管公房确定新承租人的问题
老太名下两处房,一处四居产权房,目前老太和小儿子一家居住,另一套3居为单位自管公房,一直出租补贴家用,承租人为老太,请问,老太去世后,子女众多,谁更有做新承租人的优势,另外,如果其它子女住进了3居,是否对小儿子做新承租人不利?有类似的案例是怎么判决的
其他答案
新承租人的条件,1、在承租房与原承租人居住一年以上,2、名下无房,3、北京户口,4、其他有同等条件的人无异议。公租房还分直管房、自管房、事业自管房,案列都类似但都不相同,比如所有子女对四个条件都不符。
2018-11-20 16:0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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