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单户建面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自即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承担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 《办法》称,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申购程序、销售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适用本《办法》。 进城务工 展开
《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从即日起开始实施。 单户建面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自即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承担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 《办法》称,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申购程序、销售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适用本《办法》。 进城务工家庭也可申购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是家庭,而非个人,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户,或是在申购时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不满5年交易 **原价回购 《办法》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据悉,购得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申购人不得直接将房产上市交易。申购人确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已购得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后出售,**可优先回购房产。购房人也可直接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转让时的有关规定与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能办理完全产权。 只能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有意购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当地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购人是否符合申购条件。符合申购条件的,还需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当前居住地向社会公示7天。 据介绍,只要具备了准购资格,就可以到我市所有经济适用房项目选购,但每个申购家庭只能选购一套。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 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申购人资格审查,由重庆市警备区负责。 骗购将被追回房子 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由申购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与经济适用房的价差;对尚未购得经济适用房的,直接取消申购资格。 对于申购人所在街道、单位出具**明,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擅自向不符合申购条件,或是向还未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将在限期内收回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流程如下1、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到开发商处领取、填写《经济适用房申购表》;2、购买人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住房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向区建委提出申请(有单位的由单位对家庭收入、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并签章;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进行初审并签章);3、区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4、符合条件的,由单位、街道(镇)负责在申请人社区住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单位、街道(镇)签署公示反馈意见;5、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真实的,区建委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建委备案;6、符合条件者,凭区建委开具的《经济适用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与开发商签订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