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14/15年买的房,合同上的总价款是五十二万多。最初交了50%的首付,然后等贷款,后来17年开发商通知我们办贷款,提交办贷款资料以后,因开发商说贷款额度最高16w,所以第五个月又交了一次20%首付,就等于七成首付了,然后也一直没有接到通知说没通过贷款,咨询开发商,开发商那边也只是说让我们等待,因为家里需要用钱就对开发商提... 展开
家里14/15年买的房,合同上的总价款是五十二万多。最初交了50%的首付,然后等贷款,后来17年开发商通知我们办贷款,提交办贷款资料以后,因开发商说贷款额度最高16w,所以第五个月又交了一次20%首付,就等于七成首付了,然后也一直没有接到通知说没通过贷款,咨询开发商,开发商那边也只是说让我们等待,因为家里需要用钱就对开发商提起了诉讼。因为合同上明确写了出卖人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目前房子建完了,但是玻璃只镶嵌了一部分,而且这个状态保持了三四年左右,至今没交房,21年年初以贷款办不下来是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作为理由提起诉讼想办理解除合同。但因合同中签订了特别条款而败诉,特别条款内容是:双方特别约定:在交房时,如买受人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包括银行按揭贷款不通过或贷款不足支付房款、违约金等),则交房日期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的30日内。现阶段是家里出了一些事,我们想解除合同把钱拿回来,想问问您后续的一个方向该怎么办。 收起